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15號丨關於實施中國-巴西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的公告

海關總署官方網站發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15號(關於實施中國-巴西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的公告),以下為公告內容:

2021年第115號

2019年10月,中國與巴西雙方海關正式簽署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巴西聯邦共和國經濟部聯邦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與巴西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制度互認的安排》(以下簡稱《互認安排》),決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互認安排》規定,中巴雙方相互認可對方海關的“經認證的經營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簡稱“AEO企業”),為雙方AEO企業的進出口貨物提供通關便利。其中,巴西海關認可中國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為互認的AEO企業,中國海關認可巴西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為互認的AEO企業。

二、中巴雙方海關在進出口貨物通關時,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如下通關便利措施:適用較低的單證審核率;降低進出口貨物的查驗率;對需要實貨檢查的貨物給予優先查驗;指定海關聯絡員,負責溝通解決AEO企業在通關中遇到的問題;由於安全警戒級別提高、邊境關閉、自然災害、危險突發事件或是其他重大事故等造成國際貿易中斷,在貿易恢復後優先通關。

三、與巴西有進出口貿易的中國海關高級認證企業,需要將AEO編碼(AEOCN+在中國海關註冊的10位企業編碼,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巴西進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照巴西海關規定填寫申報,巴西海關在確認中國海關AEO企業身份後,將會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四、企業自巴西AEO企業進口貨物時,需要分別在進口報關單“境外發貨人”欄目中的“境外發貨人編碼”一欄和水、空運貨運艙單中的“發貨人AEO編碼”一欄填寫巴西發貨人的AEO編碼;企業向巴西AEO企業出口貨物時,需要分別在出口報關單“境外收貨人”欄目中的“境外收貨人編碼”一欄和水、空運貨運艙單中的“收貨人AEO編碼”一欄填寫巴西收貨人的AEO編碼。填寫方式為:“國別代碼(BR)+AEO企業編碼(14位數字)”,例如“BR01234567890123”。中國海關在確認巴西AEO企業身份後,將會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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